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8********3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2刑初308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16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包先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52021年5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余有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智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包先启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智龙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均发还各被害人;尚未追回的赃款计人民币十四万七千六百元继续向各被告人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2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