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飞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3********36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891民初965号
案号
(2020)粤0891执5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袁飞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金地支行截至2018年2月23日止的贷款本金43327.05元、利息21650.28元、违约金10280.50元,合计75257.83元以及以本金43327.05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4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双方签订的《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牡丹贷记卡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滞纳金标准执行);二、被告李海萍对本判决第一项在最高限额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1.4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41.45元,由被告袁飞如、李海萍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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