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3********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891民初830号 |
案号 |
(2020)粤0891执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金地支行与被告梁日保签订的《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至2019年1月17日到期;二、限被告梁日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金地支行透支本金178357.22元及截止 2019年1月17日的利息11192.29元、违约金3000元,合计192549.51元; 三、限被告梁日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金地支行以本金178357.22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标准执行);四、被告梁伟对本判决第二至三项负连带偿还责任;五、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金地支行对被告梁日保以其名下车牌号码为粤gsu717东风日产小型轿车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0.99元,由被告梁日保、梁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