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2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5民初4270号 |
案号 |
(2020)皖1125执19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斌、张媛媛、何卫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17432.02元并支付2019年6月1日之前的21595.85元,合计539207.87元,另支付2019年6月2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以517432.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5次贷款利率上浮10%后加收30%的利率,自2019年6月2日起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高斌、张媛媛、何卫基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有权依法对高斌、张媛媛、何卫基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政务新区包公路万汇龙装饰城4幢4101-4128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为“定远县房地权证定城镇字第00050101号、第000501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定国用(2013)第0435号”】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90元,由被告高斌、张媛媛、何卫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