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66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浏民初字第01228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恢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罗普年、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自2013年10月21日起以36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罗普年、袁华已给付26940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罗普年、袁华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甘初章、钟红霞、浏阳市太平桥镇马鞍山花炮厂、浏阳市太平桥合盛纸箱厂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7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9227元,由罗普年、袁华、甘初章、钟红霞、浏阳市太平桥镇马鞍山花炮厂、浏阳市太平桥合盛纸箱厂共同负担8000元,由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22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