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0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04执1527号 |
案号 |
(2020)皖0504执恢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0106.67元(截止到2017年11月23日,之后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甘亮、甘红梅、甘培荣、甘小芝、孙知武、马鞍山市宏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陶世红、甘培东、当涂县宏宇机械厂、甘培珍、陈荣、当涂县龙荆机械配件厂、彭家明、冯木兰、当涂县太白制衣厂、陈荣凤、李有发、马鞍山市顺发工贸有限公司、谷宗兰、杜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296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甘亮、甘红梅、甘培荣、甘小芝、孙知武、马鞍山市宏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陶世红、甘培东、当涂县宏宇机械厂、甘培珍、陈荣、当涂县龙荆机械配件厂、彭家明、冯木兰、当涂县太白制衣厂、陈荣凤、李有发、马鞍山市顺发工贸有限公司、谷宗兰、杜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