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0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02民初8791号
案号
(2018)苏1302执55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借款本金30971.35元、利息735.39元、罚息5090.17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周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11-06
发布时间
2018-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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