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65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21民初1906号
案号
(2017)冀0121执4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井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马志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44505.59元及利息(至2016年9月19日的利息为92001.12元;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1415‰的1.5倍计付);被告许国宁、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2元,减半收取4396元,保全费3017元,共计7413元,由被告马志荣、许国宁、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4-10
发布时间
2017-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许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1796590922E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井陉县微水镇河西街6号(县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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