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2********0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222民初579号 |
案号 |
(2017)皖0222执9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双虎塑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为固定利息,还款期内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双方均同意不对固定还息数额进行调整),此款分期归还,即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双虎塑管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起于每月1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6000元,直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双虎塑管有限公司归还拖欠原告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利息168245.50元,此款分期归还:即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16824.55元;即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25236.83元;即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50473.65元;即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50473.65元;即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25236.82元;如被告违反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欠全部贷款本息余额,按年利率6.525%标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被告凌家顺、王慧、安徽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钟对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双虎塑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伟对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双虎塑管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利息给付义务中的47155.32元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双虎塑管有限公司、凌家顺、王慧、安徽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钟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时间 |
2018-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