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723********14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021民初2150号 |
案号 |
(2020)皖1021执恢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春华于本调解书生效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寅、吴卫东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担保人吴卫安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担保人吴卫安承担(已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