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1********28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421民初2125号 |
案号 |
(2020)皖0421执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丽返还原告朱志霞借款103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朱志霞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被告韩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