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3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2民初968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刘清桥押金19900元;二、驳回原告刘清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被告刘柏平负担215元,由原告刘清桥负担37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