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泽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9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223民初3225号 |
案号 |
(2018)湘0223执1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攸县福来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学兰借款本金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攸洲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攸县福来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株洲民间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攸县福来木业有限公司上述不能偿还部分向原告张学兰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学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82元,由被告攸县福来木业有限公司、湖南攸洲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8-14 |
发布时间 |
2019-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