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乔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4********25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民初44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19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信诚电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及利息16176624.46元;二、被告安徽信诚电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逾期担保费、违约金(以16176624.46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11费3万元;三、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克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徽州路包河浴池17套共计489.67㎡房产【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46615至120046631号】、141.83㎡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国用(2012)第22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安徽大自然藏品有限公司、桐城市信诚烟酒店、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腊梅、刘克胜、叶金梅、张树生、刘乔云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各被告连带偿还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信诚电脑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629元,由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629元,被告安徽信诚电脑有限公司、安徽大自然藏品有限公司、桐城市信诚烟酒店、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腊梅、刘克胜、叶金梅、张树生、刘乔云共同负担19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