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2********1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芜中民一初字第00126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28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叶春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鲍尚林借款本金675万元人民7币,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以内贷款年利率6.1%的4倍计算即月息2.03%支付借款利息(自2012年5月24日计算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芜湖市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叶春年承担原告鲍尚林实现债权的费用20万元人民币;三、被告芜湖市明涛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芜湖市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叶春年及芜湖市明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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