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2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舒民二初字第1313号
案号
(2016)皖1523执2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超、吴明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2094119元;并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1日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的,按本金2094119元、日万分之六利率计算);二、被告刘昌年、余仁秀、吴道华、徐祝玲对上述(一)所列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1-25
发布时间
2016-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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