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2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舒民二初字第1313号 |
案号 |
(2016)皖1523执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超、吴明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2094119元;并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1日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的,按本金2094119元、日万分之六利率计算);二、被告刘昌年、余仁秀、吴道华、徐祝玲对上述(一)所列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25 |
发布时间 |
2016-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