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91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1民初2427号
案号
(2020)皖0121执27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炳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炳虎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金龙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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