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76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117号
案号
(2016)皖0122执2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利息1966707.92元,并自2014年12月21起按年利率16.4255%(含罚息30%)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支付实现债权费用20万元、公告费800元;二、被告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帆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70元,由被告江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11-25
发布时间
2017-0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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