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11********0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22民初3321号
案号
(2017)皖0122执12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海、孙晓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郭之孝、王世萍借款本金1930453元,并自2011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二、被告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丁浩在被告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郭之孝、王世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400元。由被告王海、孙晓玉共同负担42000元,原告郭之孝、王世萍共同负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6-09
发布时间
2017-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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