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8********7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21民初176号
案号
(2020)皖1321执14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砀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斌偿还原告邢利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01月08日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斌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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