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俊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2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3民初3619号 |
案号 |
(2020)皖1523执2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芳、胡俊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韦红军代偿款93760.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2元,由两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