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5********8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922民初1864号
案号
(2017)湘0922执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益阳市金龙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482.58元,罚息16857.77元,共计1015340.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由被告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尹金龙、尹立光、何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0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16元,减半收取13908元,由被告益阳市金龙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尹金龙、尹立光、何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01-12
发布时间
2017-04-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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