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艳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0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邵东民初字第2583号 |
案号 |
(2020)湘0521执恢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艳辉、李亚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申介辉借款本金200 000元并按月息20‰支付自2014年10月10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 300元,由被告刘艳辉、李亚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