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7********7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3127刑初271号 |
案号 |
(2020)湘3127执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8)湘31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万老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宣告刑;二、撤销本院(2018)湘3127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孔祥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宣告刑;三、被告人万老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3月5日起至2029年3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唐刻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符湘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5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六、被告人符合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田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孔祥淼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97日折抵刑期97日,即刑期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九、被告人刘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郑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宿远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杨官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粟道菊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十四、被告人周露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十五、继续追缴被告人万老三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继续追缴唐刻勤、郑驰、符合纪、田宇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九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六、继续追缴被告人万老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退赔给被害人彭南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0-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