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2********5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921民初428号
案号
(2020)湘0921执7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金龙、曹爱香应偿还原告涂小芳本金200000元,利息125500元,本息合计325500元,并承担原告涂小芳聘用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项合计330500元。该款限二被告曾金龙、曹爱香于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涂小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97元,减半收取3098.5元,由被告曾金龙、曹爱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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