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5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921民初428号 |
案号 |
(2020)湘0921执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金龙、曹爱香应偿还原告涂小芳本金200000元,利息125500元,本息合计325500元,并承担原告涂小芳聘用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项合计330500元。该款限二被告曾金龙、曹爱香于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涂小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97元,减半收取3098.5元,由被告曾金龙、曹爱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