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肃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2********01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422民初211号
案号
(2018)湘0422执2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肃蓉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借款本金2599999.75元及利息262684.1元(利息从2017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止),2018年3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99999.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罗黎明、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陈肃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701.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701.47元,由被告陈萧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时间
2018-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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