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2********2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22民初6514号
案号
(2020)皖1322执19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4利息(自各笔借款支取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395%及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并扣减2019年10月17日偿还借款本息10000元);二、被告朱红、刘庆永对上述朱龙还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5元,减半收取计2228元,由被告朱龙、朱红、刘庆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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