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11********2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422民初65号 |
案号 |
(2017)湘0422执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原告衡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89066.42元,并按年利率14.4%计算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肖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原告衡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月21日期间的利息38304.42元(以借款本金3089066.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三、被告袁卫东、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肖文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衡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7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789元,由原告衡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70元,由被告肖文、袁卫东、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21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7-24 |
发布时间 |
2018-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