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17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23民初943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恢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630万元,利息77848.36元,合计6377848.36元,同时支付2016年2月22日后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630万元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7.14%上浮50%即年利率10.71%计算,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对被告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汤口路与泰山路交口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a区2#厂房(房地权证肥西桃花字第2013019360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最高额1000万元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何强、杜雪芬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6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要求向被告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收复利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45元,减半收取28222.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