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小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34********09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23民初481号
案号
(2020)皖1823执5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泾县奋熙灵龟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占传政赔偿款326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俞超、赵芳珍、叶小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安徽泾县奋熙灵龟养殖有限公司、俞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占传政收益款64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安徽泾县奋熙灵龟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占传政因本起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占传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泾县奋熙灵龟养殖有限公司、俞超、赵芳珍、叶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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