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3********5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4民初1005号 |
案号 |
(2020)皖0124执2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邢桂平欠原告唐玉梅借款本金570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7月2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3日起支付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于2019年8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3日起支付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于2019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3日起支付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于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3日起支付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于2019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3日起支付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3日起支付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于2020年5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3日起支付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3日起支付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于2020年7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3日起支付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于2020年8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3日起支付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于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3日起支付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于2020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3日起支付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于2020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3日起支付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于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3日起支付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飞、朱结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款项履行,原告唐玉梅可就实际下剩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三、本案诉讼费69403元、减半收取3470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701.50元,由被告邢桂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