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罗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1********87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73号 |
案号 |
(2016)湘0903执恢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益阳市四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740288.13元,并支付利息(以17444.48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1日起、以16620.98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2日起、以7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4日起、以6222.67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分别计算至2015年1月22日止);被执行人郑四海、李罗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11-30 |
发布时间 |
2016-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