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安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4783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70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浏阳市宏金出口鞭炮烟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邱水平货款140 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刘安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534元,减半收取1 767元,由浏阳市宏金出口鞭炮烟花厂、刘安琪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