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香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5********3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82民初751号 |
案号 |
(2020)湘0482执8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香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限被告黄香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00元及应计利息(按月利率8.0997‰,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4月22日按本金50,000计息,2020年4月23日至偿清本金止按实际欠付本金计息);限被告黄香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实际欠付本息数作为基数按月利率4.04985‰计算,计收的利息、罚息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告黄香容赔偿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6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被告黄香容负担。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香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限被告黄香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00元及应计利息(按月利率8.0997‰,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4月22日按本金50,000计息,2020年4月23日至偿清本金止按实际欠付本金计息);限被告黄香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实际欠付本息数作为基数按月利率4.04985‰计算,计收的利息、罚息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告黄香容赔偿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6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被告黄香容负担。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香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限被告黄香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00元及应计利息(按月利率8.0997‰,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4月22日按本金50,000计息,2020年4月23日至偿清本金止按实际欠付本金计息);限被告黄香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实际欠付本息数作为基数按月利率4.04985‰计算,计收的利息、罚息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告黄香容赔偿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6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被告黄香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