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4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11民初5564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28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维正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6年7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止;以及双方所结算借条出具前利息4650元);二、驳回原告黄维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3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60元,由原告黄维正负担60元,被告韩辉负担1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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