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丽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25********6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13号
案号
(2016)皖0824执5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丽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72483.1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律师费3万元、公告费300元;二、被告潜山县德亿服饰有限公司、潜山县德锦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潘德兴、徐性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22元,由被告朱丽文、潜山县德亿服饰有限公司、潜山县德锦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潘德兴、徐性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5-16
发布时间
2016-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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