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5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民终3310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46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10149号民事判决;二、梁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宗凌返还借款尚欠本金14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9月21日止计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宗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上诉人宗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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