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5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民终3310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46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10149号民事判决;二、梁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宗凌返还借款尚欠本金14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9月21日止计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宗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上诉人宗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