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0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1民初1659号 |
案号 |
(2020)皖1221执28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栋、刘鹏飞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连带偿还原告邵秀英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0000元,本息合计60000元(如被告张栋、刘鹏飞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利息按年利率24%,按本金30000元,自2020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原告邵秀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9元,由被告张栋、刘鹏飞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