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鸿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98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22民初3528号 |
案号 |
(2019)苏0722执2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海县洪庄镇周庄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日内向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垫付款876195.47元及利息(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15日以946195.4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8月4日以946195.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2月22日以926195.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3月5日以906195.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4月27日以886195.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7年4月28日起以876195.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4000元。二、被告东海县尧舜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东海县洪庄砖瓦厂、连云港鸿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毛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朱毛伲、周小尧所有的位于东海县洪庄镇阳村路洪夏路西侧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变现款在上述第一项所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300元由被告东海县洪庄镇周庄大酒店、东海县尧舜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东海县洪庄砖瓦厂、连云港鸿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毛伲、周小尧共同负担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六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722执267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73495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东海经济开发区晶都大道9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