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庆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4********3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224民初910号
案号
(2020)湘0224执恢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茶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庆龙、谭云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运兰借款本金180万元,支付利息646 000元(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后段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二.被告莫玉梅、丁婷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谭建伟对前述借款中的1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368元,财产保全费7020元,合计33388元由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庆龙、莫玉梅、谭云龙、丁婷、谭建伟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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