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皮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9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1432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7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皮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为11 000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及计息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076元,减半收取1 038元,由皮志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