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0********3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02民初4681号
案号
(2019)苏1202执19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颜华、泰州市海陵区东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州晟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01750元及违约金(暂算至2017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为171630元,此后以2017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智堡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对被告颜华、泰州市海陵区东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欠缴原告泰州晟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范围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物业服务费166625元及违约金(暂算至2017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为136847.25元,此后以1666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限。三、驳回原告泰州晟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26元,由被告颜华、泰州市海陵区东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智堡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连带负担3590元(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6-17
发布时间
2019-07-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1202执1964号
立案日期
2019-06-17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77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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