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2********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2民初1305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1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1402.38元以及截止2020年3月1日的利息人民币3607.98元,并给付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茅云、田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王平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30元,由诸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1040058888;④汇入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行号:103312820114;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