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晓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3********2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435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恢2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秀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2日至2014年4月11日,按照年利率12.25%计算,自2014年4月12日起按约定贷款利率加息5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田晓东对被告葛秀琴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45.5元,由被告葛秀琴、田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30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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