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叶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01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23民初4286号 |
案号 |
(2020)皖1323执1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亮亮、徐雅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叶明、徐淑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彬、陈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传龙、徐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辉、周艳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九坤、李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九立、王素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前述七户借款利息至2018年7月17日均为39669.15元,之后的利息分别按约定支付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王克、王素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至2018年7月17日利息37059.14元,之后的利息按约定支付至借款还清时止);10三、被告王亮亮、王叶明、王彬、王传龙、王辉、王九坤、王克、王九立对本人借款之外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灵璧县灵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灵璧县灵南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飞对案涉各农户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灵璧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42元,由被告王亮亮、徐雅芹、王叶明、徐淑玲、王彬、陈娟、王传龙、徐艳、王辉、周艳莉、王九坤、李云、王克、王素芳、王九立、王素玲、灵璧县灵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灵璧县灵南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