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04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1民初1160号 |
案号 |
(2020)皖1221执3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甲方委托乙方施工内容为:信号塔的安装和信号塔的基础建设施工。二、建设施工地点:按甲方指定地点施工。......六、施工要求:乙方应保证施工质量,严格按照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及分布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图纸及材料规格。七、工程造价:信号塔基础固定价格为小写:51000元,此价为税后价,包含图纸设计塔内所有机械材料人工,由施工方自行购买,钢材必须达标。八、本协议内容所有作业点的地点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九、工程验收:本工程结算方式为5个结算,自乙方竣工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3甲方提前交付竣工报告和施工图片,甲方应于三日内签字认可,如不能及时签证视为合格。十、工程款的结算:铁塔结算方式为每五个结算一次,按五个基站的全额付工程款,当基础完工后甲方45天内完成铁塔安装,如果没有安装也视为安装完成,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验收,5个铁塔基础验收完成以后,在45日内甲方把工程款项一次性付清(信号塔的基础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给乙方。......甲方:宋斌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102404912019年6月30日乙方:赵仁庆、李文学身份证号码37012219730408141x2019年6月30日。另查明,原告共完成15座信号塔基站建设。被告宋斌向原告25.5万元。2020年1月19日,原告以被告拒不支付余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将部分基站的基础设施转包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信号塔安装工程建设承包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认可原告完成15座基础设施建设,并已支付部分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宋斌辩称其是江苏瑞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因原、被告所签协议无公司签章,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此抗辩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宋斌辩称协议第九条约定,乙方要提前交付竣工报告和施工图片,并由甲方签字,因该条是对“工程验收”的约定,不是支付工程款的必要条件,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已完工程不合4格,故此抗辩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仁庆工程款5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由被告宋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