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厉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21********0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81民初1624号
案号
(2020)皖1181执21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厉庆林、丁晓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9.2375%计算,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照年利率9.2375%加收50%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0.04元);二、如被告厉庆林、丁晓芳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4务,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厉华所有的坐落于天长市杨村镇天铜路东侧食品公司住宅楼202等2户【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天杨字第04(018)号房权证天杨字第04(06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2元,减半收取3326元,由被告厉庆林、丁晓芳、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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