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0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25民初5626号
案号
(2020)皖1125执2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84026.50元、违约金67445.27元(自2016年5月3日起,以84026.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合计151471.77元,并自2019年8月22日起,以84026.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690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68元,由被告江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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