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8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23民初2153号 |
案号 |
(2020)皖1523执2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一、被告丁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安路支行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016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的利息,以年利率9.57%计算,2017年10月30日至偿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年利率14.355%计算);二、被告舒城祥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玮琦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清偿负连带责任;三、被告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建华、邵良柱对原告以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账户341361546010535000010087内的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最高质权额内受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后,仍有未得到清偿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安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被告丁晓飞、舒城祥源商贸有限公司、王玮琦、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建华、邵良柱负担13300元,原告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