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7********6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525民初1147号
案号
(2020)皖1525执6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四翔铝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借款本金1999999.82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999999.82元,月利率9.7875‰,自2017年12月3日起计算至付款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霍山耀发管业有限公司、程强、程刚、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四翔铝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10元,减半收取计11805元,由安徽四翔铝业有限公司、霍山耀发管业有限公司、程强、程刚、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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